借贷宝电子借条规范有效,帮助法院厘清纠纷实情
2020年9月15日,法院对原告韩某和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效力,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本金、利息。
被告唐某于2016年8月6日,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韩某借款12000元,同时双方在“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借款利率为年化24%,借款期限30天。
此次案件有“借贷宝”电子借条、用户注册协议、用户注册信息、借款记录、还款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条达成借贷合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发生且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其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抗辩其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了上述借款,但被告未提举相应的证据佐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签订的电子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罚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借款之日到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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