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写借条是否构成新债务?
借贷宝(www.jiedaibao.com)小编编辑:
当借条需要重新书写时,是否意味着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效力和债务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观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其性质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出具的借条相当于对之前形成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借用,从而消灭了原借贷关系,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非新的借贷关系,而是对复利的约定。
最终,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新的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
案例分享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在福建省闽清县,严女士曾在2014年向黄女士借款10万元,期间因借款续借,借条经过多次更换。
在2016年6月27日,黄女士出具的最新借条上载明了“今向严某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加利息叁万元,合计壹拾叁万元整,还款期为2017年6月27日,全部还清,到期未还违约金5%”。现还款期限已至,严女士多次向黄女士催讨钱款未果,遂将黄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上,双方对借条中“加利息叁万元”产生争议。严女士主张借条中的利息3万元是指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借期内的利息,并提供了旧借条的照片,用以证明双方有提前将借期内的利息写入借条中的交易习惯。而黄女士则抗辩3万元是对先前欠的利息的结算,新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并且双方已重新签订借条,原先借条已经作废,不能采用。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旧借条照片的形成时间(在借款日期后新借条形成前)、未能提交原件的合理性、双方庭审诉辩情况等情形,认定旧借条是真实的。通过对比,新旧借条行文方式完全相同,即在初始借条中,双方亦写明“加利息叁万元”,此时不可能为双方结算的利息,加之被告在该期间利息给付也是持续性的,故推定借条中的利息是对最新借期内的利息进行约定,而非先前的结算利息。
这个案例说明,即使借条经过重新书写,只要能够证明新的借条是基于原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它并不构成新的债务关系,而是对原有债务的确认和延续。
根据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重新书写的借条并不一定构成新的债务。如果新的借条是基于原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认可,那么它更多是对原有债务的确认和延续,而不是新的债务关系的形成。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重新书写借条时,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债务关系:在新的借条中明确指出,该借条是基于原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非新的债务。
2.详细记录:记录下第一次借款的时间、金额、利息、用途、付款方式以及还款时间;期间还了几次款、分别是什么时候还的、还款金额、还款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现如今还欠多少钱,双方有没有明确什么时候还,利息有没有变动,变动后的利息是多少。
3.保留证据: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和交易凭证,这些都是你维权的重要证据。
在借贷宝等平台上进行借贷时,正确起草借条对于保障出借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在“借贷宝”APP和“打欠条”小程序上填写姓名、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即可套用由资深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起草的规范网上欠条模板。
下载「借贷宝」APP
免费享专业服务
下载「借贷宝」APP
免费享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