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借贷宝打电子欠条,可主张逾期利率、律师代理费
2021年10月8日,法院受理了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可原告张某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法律效力,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本金、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原告通过支付宝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72000元。同年4月1日,被告通过借贷宝APP向原告出具电子欠条(经可信时间戳认证)。
欠条中第3.5条约定:“债务人发生违约的,应向债权人偿付与债权主张有关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可预见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含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程序)及超出前述可预见律师代理费之外的代理费等。”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其借款69000元,并提供了向被告转账的记录及被告通过借贷宝APP向原告出具的电子欠条。被告未应诉答辩,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其借款69000元的事实应予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该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出具的电子欠条中约定债务人违约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应受其中条款约束,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6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律师代理费1000元。
法院指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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