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条时效及相关问题解析
朋友资金短缺时我予以援助,但在书写借条时需谨记:借条存在“时效期限”。
一旦超期,你的钱款或许难以追回。争议焦点:借据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在山东济宁,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31日,杨某向高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高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整,使用期限一年,2002年1月31日。”杨某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
2022年3月1日,出借人高某向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借款人杨某辩称已还清借款,只是忘记取回借据,且高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出具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注明“使用期限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为2003年1月31日,但高某直至起诉前,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从未向杨某主张过权利。
杨某提出,若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高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杨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诉讼时效已过。
本案中,引发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据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典》中改为三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侵害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案涉借款发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从到期还款日起,二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而高某于2022年才向杨某主张权利,期间也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杨某是否偿还借款,高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需注意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适用时效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部分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若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非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及民事单行法,主要有:①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②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延长诉讼时效的六种方式。
1.让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如此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履行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计算,可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需注意,若之前借条涉及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否则可能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类证据。
如保留催讨债务的律师函、信件、快递票据、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3.让对方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4.要求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此时,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以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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