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还钱了,其实没还,怎么办?一张收条PK四张借条,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家人拿着4张借条,向王某催讨140万元借款无果,只好将其起诉。
庭审中,王某拿出一张收条:“早在魏某生前,我就还清了,分3笔用现金还的。魏某说回家后会销毁借条,给我写了收条,上面有他的签名和捺印。”
原告认为收条可疑,被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采用溶解检验方法鉴定,结果显示:签名和捺印均为魏某本人的。
原告不认同私下送检结果,法院又将收条送检两次,并作出判决:收条为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先后上诉至市中院、省高院,又经历了2次司法鉴定,但是法院维持原判。
三次起诉均失败,原告只得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法依法审理,并接受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一是被告身为律师,自行委托鉴定,明知溶解检验极易导致收条损毁,用意可疑。
二是被告身为律师,还款未销借条,却要另立收条,不符合职业习惯。
三是被告还款140万元现金,无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证据,不符合常识。
四是收条为孤证,存在瑕疵,需要综合多方因素才能审查判断。
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未能对现金还款来源充分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被告并未清偿借款,应偿还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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