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打借条,约定利息少争议
2020年11月27日,法院对原告荣某和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效力,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本金、利息。
被告张某自2017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9日,通过“借贷宝”平台向被告荣某累计借款本金37650元,双方在“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借款利率为24%,并确认逾期后按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曾累计还款9514元。
原告荣某围绕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提交了电子借条和转账记录、“借贷宝”APP用户信息及欠款信息截图作为证据。对上述证据,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电子借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但其未能按时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电子借条的约定支付罚息的义务。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双方借款协议的借期利息累计为104.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所还款项9514元按照利息、本金的顺序,优先冲抵借期利息104.22元及本金9409.78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240.22元。
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40.22元,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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