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被逾期,借贷宝保护出借人权益更有力
2020年12月7日,法院对原告颜某和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效力,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本金、利息。
被告纪某于2018年9月8日和2018年10月4日,通过“借贷宝”平台分别向原告颜某借款5400元和3300元,同时双方在“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并确认逾期后则按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
颜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借贷宝”APP用户信息及欠款信息截图作为证据。对上述证据,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颜某与纪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借贷双方具有约束力。颜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纪某足额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宽限期均已届满,自本案起诉后,没有证据表明纪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故颜某要求纪某偿还借款本金87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款协议》均约定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宽限期的次日为逾期之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收,在法定范围内。纪某应当分别以5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以3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
法院判决:
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颜某借款本金8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纪某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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