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债权人在本地胜诉,借贷宝的电子借条有讲究
摘要
2022年2月21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某诉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效力,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本金、利息。
原告周某和被告文某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5月23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双方分别签订电子借条三份,内容为:
文某向周某分别借款2500元、5000元、2500元,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于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宽限期次日起,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化利率24%计算罚息。
2016年12月29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通过借贷宝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债权受让方住所地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周某、文某通过借贷宝签订了关于管辖权的《补充协议》,原告周某可在本地法院起诉,不需要去被告所在地湖南株洲。
原告周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依法进行了庭审质证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周某通过借贷宝平台个人账户转账先后三次借款给被告文某,并且有资金交易记录予以证实,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子借条内容证实了双方发生的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系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请求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文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元,公告费270元,合计514元,由被告文某承担。
法院指出: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贷宝”APP及旗下的“补欠条”小程序提供的电子借条模板、电子欠条模板格式规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编制,减少打借条、打欠条纠纷。借条欠条还带清收,到期平台自动提醒还款,债权人更省心。
下载「借贷宝」APP
免费享专业服务
下载「借贷宝」APP
免费享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