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赠与还是借款,用借贷宝打借条避免麻烦
摘要
小两口正在闹离婚,公公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称之前的多笔转账为借款,要求偿还。婚房首付、贷款,购车、日常生活等费用——法官会判哪些需要还、哪些不需要还呢?依据又是什么?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案件,各方对转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转账的性质存在争议:原告公公婆婆和被告儿子认为都是借款,被告儿媳认为都是赠予。儿媳提出,小两口已在2022年7月,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请求,并分居至今,二原告及其儿子此举是为日后离婚争夺财产做准备。
法院通过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开庭质证、审查,一审判决争议钱款中部分属于赠予,部分属于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二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出资首付款为二被告购置房屋,二被告共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案涉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原、被告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首付款应视为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案涉房屋属于二被告共同所有。
关于购车款、房贷和微信转款,法院认为:父母对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购车款55000元、房贷80000元及微信转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从本案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转账都会被法院认定为出借。即使当时真是出借,没有借条也说不清楚,告上法庭也不一定能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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