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用借贷宝,电子借条帮助债权受让人胜诉
摘要
又一位借贷宝用户胜诉:2022年9月26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效力,支持原告依据借条约定对本金、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的主张。
原债权人夏某于2018年7月13日与被告卢某通过借贷宝平台达成借款合意,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卢某向原债权人夏某借款5500元,借款利率为年化24%,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3日,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
签订协议以后,原债权人夏某按照约定于2018年7月13日将借款5500元转入被告卢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卢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本金4581.8元及部分利息未偿还。原债权人夏某于2021年4月5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并通知了被告卢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贷宝提供的证据:用户注册协议、用户注册信息、借款协议、借款记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记录、还款记录。被告卢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举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案的借款事实及违约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电子借条)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借款合法有效。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宝电子借条对利率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一并支付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581.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以借款458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付清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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