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里面的“借到”容易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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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不仅要有借款的合意,还需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
在借条中使用“借到”,通常会被理解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款项,符合“款项交付”这一要件,对借款事实具有初步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持有借条且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需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
若借条明确记载“借到”,且无相反证据推翻,一般可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借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定款项交付的作用。
但“借到”并非万无一失,在实际情况中存在诸多引发歧义的可能。比如存在虚假借贷风险。有时,借条可能是为了担保其他债务,或者双方虚构借贷关系而出具。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条上写了“借到”,借款也并未实际发生。
有这样一个案例,梁某和张某本是朋友,张某因陷入赌博困境,为偿还赌债,求梁某帮忙出具一张借条,以应对债主。借条上写着“借到”梁某5万元。后来,梁某因意外急需用钱,拿着借条向张某索款,张某却称这是为担保赌债所写,借款并未实际发生。
梁某无奈起诉至法院,张某拿出了两人当时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中明确提到借条是为了应对赌债债主而写,并非真实借款。最终,法院综合判断,认定该借款未实际发生,驳回了梁某的诉求。
为了避免因“借到”产生歧义带来的风险,除了打借条外,还需要保留出借资金证明。借条应明确记载交付方式,并附上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需在借条上注明,同时尽量要求借款人签署收条,或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在交付借款时,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可溯源的交付方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
与其费心留存证据,不如打带资金的电子借条。在微信搜索“打欠条”,出借人支付出借资金,借款人领取资金的同时,规范电子借条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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