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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景⼭区⼈⺠法院
(2019)京0107⺠初4583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软件实名注册⽤户,双⽅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通过第三⽅⽀付公司将款项划付⾄被告⽀付账户。 现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额偿还本息,故原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愿签订借款协议,并完成款项实际⽀付,双⽅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景⼭区⼈⺠法院
北京市⽯景⼭区⼈⺠法院
(2019)京0107⺠初5596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软件实名注册⽤户,双⽅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通过第三⽅⽀付公司将款项划付⾄被告⽀付账户。现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额偿还本息,故原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愿签订借款协议,并完成款项实际⽀付,双⽅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偿还本⾦并⽀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景⼭区⼈⺠法院
浙江省江⼭市⼈⺠法院
(2017)浙0881⺠初3309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软件实名注册⽤户,双⽅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通过第三⽅⽀付公司将款项划付⾄被告⽀付账户。被告仅归还了借款1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再履⾏清偿义务,故原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原告庭审中所述事实相关联,故本源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浙江省江⼭市⼈⺠法院
徐州市泉⼭区⼈⺠法院
(2017)苏0311⺠初2094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软件实名注册⽤户,双⽅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通过第三⽅⽀付公司将款项划付⾄被告⽀付账户。被告仅归还了借款1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再履⾏清偿义务,故原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原告庭审中所述事实相关联,故本源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州市泉⼭区⼈⺠法院
河北省清河县⼈⺠法院
(2017)冀0534⺠初576号
案情概况: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被告因做⽣意,急需资⾦周转,原告为了给朋友帮忙借给被告。原、被告签有借款合同作为依据。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让被告还钱,被告⼀直推诿,就是不还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辆抵押合同是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均应受其约束。原告依约向被告⽀付借款,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其⾏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河北省清河县⼈⺠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
(2017)津0116⺠初25127号
案情概况:原、被告均为“借贷宝”平台的实名注册⽤户。2017年3⽉,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同⽇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先后确认出借给被告两笔借款。且均明确约定了借款⾦额、利率、 借款时限等内容。同时,原告通过第三⽅将上述款项划付⾄被告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额还本付息,经催促仍不还款,故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出借⼈与借款⼈在“借贷宝”平台上⾃愿签订借款协议,是双⽅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app借款截图、转账记录、用户注册协议、借款协议等)在案证实,⾜以认定。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区⼈⺠法院
(2017)豫0311⺠初3424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平台注册⽤户。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向被告出借款项15笔,并签订15份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平台注册⽤ 户,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发出借款信息,原告同意借款后,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借贷宝账号转账,借款给被告,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与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持。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河南省洛阳市洛⻰区⼈⺠法院
江⻄省进贤县⼈⺠法院
(2017)赣0124⺠初945号
案情概况: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户。2017年1⽉,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确认出借给被告。同时,原告通过第三⽅⽀付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被告的⽀付账户。被告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经催促仍未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出借⼈与借款⼈在借贷宝平台上⾃愿签订借出协议,是双⽅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本⾦,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出协议、补充协议、借贷宝账户信息截图、转账记录、庭审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省进贤县⼈⺠法院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
(2018)⿊0109⺠初2230号
案情概况: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户。2017年6⽉,被告通过借贷宝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当日借款给被告,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并签署了借款协议。截⽌2018年8⽉,被告共⽋原告本息合计58788.65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未能联系到被告。原告为了维护⾃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贷宝⽤户注册协议、借款协议、原告与被告借贷宝账号、⽤户注册信息、转账记录、洪学平借贷宝⽋款记录,⽤以证明被告通过借贷宝向原告借款事实。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持。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017)渝0115民初3702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2月,被告在 “借贷宝”平台上向原告发布借款要约,原告确认出借给被告,并约定了借款时限与利率,同时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此笔款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现被告逾期未向原告足额还本付息,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借贷宝”网络平台上签订的 《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 ,被告应按约向原告还本付息。《借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12民初1075号
案情概况:原、被告因借贷宝借款相识, 2016 年2月,原告通过“借贷宝”软件分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截止2016年6月,被告累计欠原告17万元未及时偿还。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收到款确认书、“借贷宝”软件款项出借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借款后未按借款协议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19)晋0105民初984号
案情概况: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原告自 2016 年通过借贷宝平台借给被告两笔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与利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 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息,原告为了维护⾃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和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的《借出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资金,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的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还款凭证、借贷宝平台情况介绍、用户注册协议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采信。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13民初182号
案情概况: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2月,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先后两次借款给被告,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限等。同时,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此笔款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原告为了维护⾃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其借贷宝账户,分两次向被告的借贷宝账户转款,有《借款协议》、转账记录、还款转账记录、用户注册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至今未归还,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2民初5647号
案情概况: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8 年4月起,被告与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约定内容,原告先后确认出借给被告六笔借款,每笔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原告将款项通过第三方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账户。但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原告为了维护⾃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及《借款展期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判定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